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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家电维修准则今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01  来源:中国即热网  作者:www.jrrsq.com  浏览次数:1180
核心提示: 8月1日起,商务部发布的家电维修服务业首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商务
       8月1日起,商务部发布的家电维修服务业首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商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办法》从法规上明确了牵头部门,使今后针对家电维修开展整顿有法可依。

       《办法》规定,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家电维修经营者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办法》同时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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